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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与公司的劳动合同中约定我的月薪为18000元。7个月前,我因遭遇交通事故而住院,遵医嘱休息137天。因对方拒不赔偿损失,我提起了诉讼。可法院以我未提供工资流水为由,没有采纳我按月薪18000元支付误工工资的诉讼请求。请问:这到底是为什么?
答: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九十条也指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即对误工收入的计算实行损失填平原则,且受害人负有证明存在损失及其大小的举证责任。如果受害人认为自己的误工损失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但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也就只能“承担不利的后果”。
结合本案,虽然你与公司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你有着高额的工资收入,但这不等于公司已经按照约定标准实际发放,即客观上存在实际发放金额低于该标准的可能。在此情况下,你自然具有提供工资流水证明公司已经按照劳动合同发放的证据的义务。如若你没有提供,无疑由于你不能证明实际工资收入减少的幅度,法院只能按照其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你的误工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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